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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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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春运的“摩托大军”去哪儿了?高铁一开就锐减近20万人******

  “摩托大军”去哪儿了

  对于常年关注广东地区春运的人而言,“摩托大军”不是个陌生的词语。但是,今年春运期间,在广东佛山、肇庆等往年“摩托大军”的必经之路上,浓烟滚滚、轰鸣震天的摩托车长队已然消失。

  这些思乡心切、甘冒风雪的归家人,去了哪里?

  在没有高铁的春运年代,运力紧张是广东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常态。因为春节火车一票难求,相当一部分广西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得选择结伴骑摩托车返乡。相同的时间、相同的路线,让他们会聚成了一支浩浩荡荡的“摩托大军”。

  2012年春运,“摩托大军”开始兴起。当年“摩托大军”总数超过30万人。为确保“摩托大军”的安全,当地党委政府甚至动用了警车为他们开路。2014年春运,“摩托大军”达到鼎盛,一度逼近60万人。广东肇庆等地每天安排1000多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引导、救助、餐饮等志愿服务。但即便全力保障,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也总是与“摩托大军”如影随形。

  2014年年底,贵广、南广高铁开通,情况发生了变化。当年春运,贵广、南广高铁每天运力可达3万人。高铁一开,当年“摩托大军”就锐减了近20万人。

  作为曾经“摩托大军”中的一员,在广州务工的王慧珍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坐汽车回广西宾阳老家,票价200多元,要10个小时才能到家;骑摩托车回家,成本虽然只有坐汽车的一半,但要十四五个小时才能到家,既辛苦又不安全;而广州至南宁的高铁票价是169元,4个小时就能到家。选择一目了然。

  记者从广铁集团了解到,今年春运,南广、贵广高铁的运力创历史新高,每天可运9万多人。从2015年春运开始,广铁集团还联合广东、广西两地党委政府和爱心企业,开行了“摩托大军”高铁返乡专列,希望引导人们选择更加安全便捷的方式返乡过年。

  在深圳某电子厂工作的周光荣是一名退伍军人,摩托车曾是他过年回家的主力工具。“以前,我们桂林在一个厂打工的老乡,基本上都是骑车回家。今年,老乡们都劝我不要骑车了,太危险。我现在每个月工资5000多元,没什么想不通的。回家路上当然安全第一。”坐在D2904次高铁上,周光荣笑着说。

  对于那些依旧选择了摩托车回乡的人们而言,虽然人数越来越少,但一路上享受到的服务一如往常。春节前某一天,在佛山一高速路口的加油站旁,几名骑摩托车返乡人员边聊天,边等候免费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项由中石化和共青团广东省委联合发起的“情暖驿站 满爱回家”爱心公益活动,今年还在照常进行,只是前来加油的人越来越少了。

  满载着613名在粤务工人员的列车,缓缓驶出站台。透过车窗,可以看到一位乘客正出神地望着窗外,似乎并不吝于拿出点时间,来享受踏上归途后的片刻惬意。

  (本报记者 吴春燕 王忠耀 本报通讯员 曾勇)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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